“外嫁女”能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征地补偿款返还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外嫁女”喜领补偿款16万元
张萍的丈夫以张某萍的名义起诉岳父张某义,要求张某义返还领走张某萍的征地补偿款16余万元。张某萍2007年出嫁到外村,其户口一直与父亲在一起。去年,张某义一家的地被征收,其中包括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给张某萍的地。张某义领走征地补偿款后,一直未向女儿返还。父亲认为女儿虽出嫁,也生了孩子,但女儿智力有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补偿款应由其保管,女儿需要钱时,由其向女儿支付。张某萍的丈夫则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归张某萍所有,其才是张某萍的监护人,该16万元应由其保管并支配。双方争执不下,随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为本起诉讼首先不是张某萍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起诉主体方面存在问题。其次张某萍是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本案诉讼所能解决的问题。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后,组织张某萍的丈夫及父亲进行调解,看双方能否协商处理该16万元的支配权问题。承办法官根据双方的诉求,邀请张某萍姐姐等亲人参与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大家集思广益,后张某萍的姐姐提议给妹妹购买社会保险,承办法官立即向有关部门了解政策,向双方当事人汇报政策后,双方当事人觉得具有可操作性,随后约好次日将其中10万元给张某萍购买社会保险,剩余6万余元由张某萍父亲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张某萍用于其生活所需。
在本案中“外嫁女”张某萍虽嫁入其他村,但其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与父亲张某义在一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张某义应向张某萍返还征地补偿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