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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车辆损失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发布时间:2018-08-16 16:44:14 打印 字号: | |
  业主由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逐年增多,那么,小区业主的车辆在小区被刮,被划破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

  【案情】

  王某系公路管理局退休职工。2012年12月12日,王某及其妻子朱某与公路管理局签订了一份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期间,王某以公路管理局职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地下车位一个。2014年5月17日,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

  2015年7月16日,公路管理局就上述开发的房屋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第十条、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第十五条、服务质量要求:4、秩序维护,小区的车辆按照要求停放有序,实行刷卡管理,对管理区域实行24小时监控做到人防和技防双保险,消防控制室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并对管理区域实行每小时巡检一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止;第十九条、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价格为45元/位/月,临时停车费用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收取……”

  2016年,物业公司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向车位业主购买的地下室停车位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业主需要交纳购买地下车位物业服务管理费45元/月,一年合计540元;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甲方……物业公司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后,在其所服务的小区内的单元门上张贴。没有与王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王某自2015年7月至今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每年按时缴纳540元的地下车位物业服务管理费。

  2016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打电话,称其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的新C57868号车辆前脸、车门被划。同日6时15分许,王某因车辆被划报警。

  2016年11月15日,王某前往汽车修理厂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花费车辆修理费3500元。

  后王某将物业公司、公路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500元。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车辆修理费3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公路管理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释法】

  原告王某作为被告公路管理局退休职工购买的房屋,又以公路管理局退休职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地下车位,虽然原告王某没有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原告王某按照被告物业公司要求每年按时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地下车位物业服务管理费,并停驶在自己购买的车位内,则视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在管理地下车辆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原告车辆职责,致使原告王某的车辆被他人划破,给原告王某造成修车费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王某因车辆被划所花费的修车费3500元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公路管理局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公路管理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