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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空楼梯拉倒同行闺蜜致其死亡 拉人女子担全责赔偿7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8-08-15 16:22:56 打印 字号: | |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商城里,俩闺蜜一起下楼梯,其中一名女子不慎踩空楼梯失去平衡,情急之下顺手拉拽同行的女子,结果两人一起摔下楼梯,被拉拽的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死者家属将拉人的女子和商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8月9日,记者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拉人的女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商城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沙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下午,小兰与小芬一起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商城二楼到一楼楼梯,两人共同行走至楼梯半中间部位附近时,小兰失去平衡,顺手拉拽其右边的小芬,致使小芬直接从楼梯台阶上跌落,在地面头着地摔落,当场昏迷。小芬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28日死亡,死亡原因系特重型颅脑损伤。

  2017年10月21日,当地派出所对小兰的询问笔录显示事情的经过为:小兰和死者小芬一块下楼梯时,一不小心一只脚踩空失去重心,本能反应一把抓住了小芬的衣服,然后二者从台阶上摔下,小兰同时陈述其下楼梯时并没有什么阻挡物。

  2017年11月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区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小兰的行为既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决定不予立案。

  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工作人员去事发楼梯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事发楼梯较为平缓,宽度适中。

  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兰和死者小芬共同下楼梯时,小兰失去平衡进而拉拽小芬,导致小芬头部撞击地面,住院8天后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因此,小兰的拉拽行为与小芬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兰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明确认可其下楼梯踩空失去平衡时未受到任何阻挡物,系不小心踩空致使失去平衡,因此,小兰系下楼梯时未尽到正常行走时注意义务才不小心踩空,失去平衡时拉拽同时与其处于接近同一高度且没有任何防备的小芬,二者涉及民事权益均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同一位阶。因此,其主观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的过错,因小兰拉拽行为对小芬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会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经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该楼梯台阶正常平缓,台阶宽度适中,并未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某商城对死者小芬也不存在不作为的安全保障侵权,某商城不存在与小芬的死亡有关联性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兰赔偿小芬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6万余元,被告某商城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小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8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此案中,侵权人小兰明显就是下楼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踩空而失去平衡,如果其尽到注意义务其实可避免悲剧,因其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过错的一种。踩空后实施拉拽的行为,导致小芬摔下抢救无效死亡,侵权行为和死亡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