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当事人马某意外死亡,判决其妻子周某代其偿还信用卡欠款。
2016年,马某先后向沙雅县某银行申请办理两张信用卡,并使用这两张信用卡进行消费。2017年4月,马某死亡,该银行要求周某为其偿还信用卡欠款。周某以自己和马某分居为由拒绝还款。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违约金、利息合计4.6万余元,及偿还信用消费贷款本金、利息合计4万余元,两项合计8.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及信用消费贷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马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信用卡、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马某在办理信用卡及信用消费贷款是在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周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马某在办理信用卡及信用消费贷款后所产生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马某于2017年4月1日死亡,某银行要求周某支付信用卡贷款本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周某偿还某银行8.6万余元信用卡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