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利滚利的计算方法,在传统观念中,复利经常被烙上剥削、高利贷的印计,因而对民间借贷中关于复利的约定能否支持存有不同的观点。那么的审判实践中复利是否合法,到底能不能支持呢?
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条内容对于民间借贷复利是有限制地保护,并未一概否定。只要该复利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部,法院一般予以保护,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首先,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借款人使用货币应支付的报酬。既然银行贷款允许计收复利,民间借贷就无禁止之理。其次,从经济学角度讲,利息是因出借人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利率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单利和复利仅是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没有理由不予允许。第三,从形式上看,将前期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不违反当事人意愿。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对复利的保护限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提供了更可行的法律依据。
综上,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