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不是不还泵车,只要原告将我家损坏的房屋、院子地基给我修好,我就立刻把车还给他们”,在承办法官组织第三次调解时,被告马某依旧坚持不返还强行扣押的原告公司的泵车。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大西渠法庭审理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案件。
2017年6月,原告某商砼公司在昌吉市大西渠乡思源村幼儿园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其泵车的驾驶人员将供应混凝土的泵车支脚进入被告马某家附近进行作业。被告发现后,以泵车作业中将其房屋损坏为由于当日便将原告正在营运的泵车,采取设置障碍物方法,不让原告驾驶员将泵车开离现场。事发后,经村委会工作人员、大西渠乡派出所、在场施工负责人多次劝阻和协调,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故原告无奈于2018年4月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马旭荣多次耐心主持调解,但被告情绪激动,坚持表示原告要先将其损坏的房屋、院子地基修好,才能返还泵车。庭审后考虑到该纠纷经被告所在村委会已协调过此事,了解案件情况,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会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经法官多次解释被告的房屋损失应另案主张,被告不予理睬,就强调因为原告侵权在先,不予修缮房屋声称“除非死,否则车谁也别想拿走”。在调解陷于僵局时,法官当即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公司的泵车。
宣判时被告马某终于向法官承认扣车确实不对,但原告施工作业时确实造成了房屋的损坏,希望与原告就赔偿事宜再协商处理。虽已结案,马法官考虑到被告房屋损失没有解决,原告泵车营运损失亦未结果(原告表示鉴定营运损失后另案诉讼),万一本案就执行阶段返还泵车时再生纠纷,就无法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经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庭外最终达成协议,由商砼公司给付马某房屋损失30000元,商砼公司不再追究马某营运损失,且在给付房屋维修款时返还泵车,保持泵车完好,双方再无纠纷。双方当天履行完毕庭外调解协议。
当多次调解陷入死循环时(不修房屋不给车),法官“当判则判”,在判决后抓紧时机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使得结一案了结三件案件纠纷(公司的营运损失、马某的房屋损失、本案的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