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与齐某于2009年8月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14年10月鲁某与齐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鲁某抚养,齐某每月按照工资总额的25%支付抚养费。”2017年10月鲁某因病致残,无法继续抚养孩子,齐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与鲁某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遭到了鲁某的拒绝,齐某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齐某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