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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雇员死亡后,雇主追偿是否合理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张启焕  发布时间:2018-08-01 12:03:4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16日15时55分,被告李某的丈夫赵某驾驶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案外人阿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李某的丈夫赵某当场死亡及原告车辆、车载设备受损的严重后果。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丈夫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的小型轿车、车载设备及车辆损失共计23887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无结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赔偿各项财产损失238870元。

  庭审中李某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认为原告与赵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主,赵某作为雇员,该起交通事故是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损失应当由雇主自行承担,我虽然是死者赵某的配偶,就算需要赔偿我也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我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丈夫赵某生前受雇于原告从事驾驶教练员工作,其与原告系雇佣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财产损失时如何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此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是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雇员与雇主也不例外。雇员应当对雇主交由其管理使用的财产尽到一个善意管理者应尽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丈夫赵某作为雇员对雇主某公司享有获取雇佣劳动报酬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安全从事雇佣生产活动的义务。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分析看来,赵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雇员的职务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一方面,雇员履行职责是为雇主带来效益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雇主通过雇员获得利益,也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后者的过错造成的风险。另一方面,雇主对雇员负有选拔、任命、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鉴于雇员与雇主的地位和经济能力差异,因此,赵某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丈夫赵某因该起交通事故死亡,赵某生前工资水平较低、家庭生活状况一般,考虑到被告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及当地地的生活水平状况,原告对被告的追偿势必会造成被告的家庭生活困难。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这种追偿将不具有合理性,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赵某遗产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