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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装过水热 业主自担漏水风险
作者: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齐梦程  发布时间:2018-07-26 12:43: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6年10月18日,杨某从某房产公司处购买住宅一套,某房产公司向杨某交付房屋,杨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在该房屋负一层的地暖分水器旁加装过水热。2018年1月12日,杨某房屋发生漏水,所属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公司人员到场查看并协助施救排水,造成漏水是因地暖分水器回水管与分水器接头处断开,造成暖气管道水外溢。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或者负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侵权。首先,房产公司、物业公司未实施具体行为,且杨某主张的房产公司、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完全维修、谨慎注意义务,但这不是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故房产公司、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在房产公司、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杨某房屋负一层地暖分水器回水管漏水,不排除加装过水热致使水管松动的原因,所以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房产公司、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关系,杨某亦无证据证实。故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法院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私自安装过水热是一种盗热行为,破坏原先供热管网的合理性,影响楼内其他住户供暖。根据供用热管理规定,用户不得在用热系统上安装循环和放水装置。业主私自加装过水热变动原始供暖管道,供暖管道一旦漏水造成损失,不排除加装过水热造成供暖管道漏水的原因,由此产生的损失,只能业主自己承担,所以业主不要为了一时方便,承担更大风险。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