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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前车出事故 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8-07-19 11:08: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也拥有了自己的车位。那么,当自己的爱车因避让前车,却被车库感应门砸伤时,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案情】

  高某与马某均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高某在小区购买有地下停车位,马某没有购买停车位。2018年5月9日,马某通过电话与物业公司地下停车场门值班人员席某联系,称其驾驶的车辆内有小孩且车内装有三、四百公斤的奇石,欲通过地下停车场停的电梯门口往自己的室内搬运,席某同意,遂打开地下车库的电子杆让马某将车辆行驶至地下车库。

  2018年5月10日下午,马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准备出地下车库,当穿越电子感应门欲出地下车库时,由于其车上自身拉运的400多公斤奇石,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运行,停在地下室出口处,马某遂倒车掉头驶回地下停车场,在马某驾驶车辆掉头过程中,高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从地下停车场的电子感应门驶出,当车辆前部驶出电子感应门,车辆后部在感应门下时,恰遇马某驾驶在前的车辆掉头,高某为了避让前车只能停驶在此处,此时,电子感应门突然落下砸在了高某的车辆后部,高某停车后下车查看,发现电子感应门落在其车辆后玻璃上,高某遂上车驾驶车辆驶离了电子感应门,造成高某车辆后部受损。

  事故发生后,高某于2018年5月12日前往修理厂对其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及挡风玻璃膜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2490元,高某为修理车辆花费交通费13元。

  后高某与物业公司及马某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690元,其中车辆修理费249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

  【裁判】

  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对车辆修理费的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高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不予认可。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财产损失1508.80元;二、被告马某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财产损失500.60元;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马某虽然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同意驾驶自己的车辆进入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车场,但对自己的车辆上携带的奇石的重量估计不足,致使自己的车辆在欲驶出地下停车场时发生停驶,造成在其后欲驶出地下停车场的原告高某的车辆被迫停驶在电子感应门下而受损。因此,被告马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原告高某的损失负2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值班人员在地下停车场电子感应门下发生停驶事故前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此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的车辆被电子感应门砸中,故物业公司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原告高某的损失负60%的责任。原告高某在驾驶自己车辆欲驶出地下停车场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驾驶,故其对自身车辆受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自负20%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原告高某为修理车辆花费车辆修理费2490元,系原告车辆受损必须花费的费用,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为修理车辆实际花费的交通费13元,法院予以认定,以上合计2503元,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1508.80元(2503元×60%),被告马某负责赔偿500.60元(2503元×20%)。原告高某主张误工费的请求,因高某没有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的发生,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