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处理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石新东  发布时间:2018-07-18 10:11:2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3日,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告昌吉市某物资公司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昌吉市某物资公司借款35000000元,双方另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为保证昌吉市某物资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同日高某和、高某冰、刘某、王某丽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四人对昌吉市某物资公司的债务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银行按约放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昌吉市某物资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银行将债务人昌吉市某物资公司及担保人高某冰起诉至法院。担保人高某冰在庭审中提出,原告银行放弃其他三名担保人会造成自己的担保责任的加重。

  【分析建议】: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场合,如果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就担保的份额进行约定,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如果仅是内部约定了各自担保责任的份额,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债权人。因此,连带共同保证是一个责任极重的保证形式。由于连带共同保证的每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的义务,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全部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主张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虽然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不分份额的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但单个或者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未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人追偿。追偿比例为: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担保本案债权实现的为四个主体,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担保份额,也未约定担保的方式,因此四个主体担保债权的方式应被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哪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放弃对其他三名保证人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程序上并无不当,实体上也并未加重担保人高某冰的保证责任。因此,对该担保人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