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吗?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尹业红  发布时间:2018-07-17 12:45:36 打印 字号: | |
  曲某与解某合伙经营了一家家具店,曲某因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在清醒时曲某立了口头遗嘱,解某和刘某作为见证人,解某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下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

  解某与曲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属于法律上的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解某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