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本是一些人放松心情,释放压力的地方,但是有些酒吧环境嘈杂无序,鱼龙混杂,常常出现客人发生冲突等事件。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
【案情】
2017年9月5日凌晨,叶某与朋友艾某(已判刑)及其女友王某等人在石河子某酒吧喝酒时,邻座的郭某多次要与王某喝酒,为此与艾某发生争执,郭某先用手掐住艾某的脖子,叶某与艾某分别用啤酒瓶击打郭某的头部,致其头面部等多处软组织缝合创口达15厘米。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建议伤后休息25日。
2017年10月15日,叶某在其姐姐和姐夫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0月25日,叶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月2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释法】
被告人叶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伙同他人持啤酒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在其姐姐、姐夫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