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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礼 是否返还
作者:呼图壁县法院 齐梦程  发布时间:2018-07-06 16:38:53 打印 字号: | |
  马某、苏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7年8月5日订婚,马某通过介绍人给付苏某彩礼160000元,双方确定婚约关系。2017年9月26日,马某与苏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民族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苏某花费85458元购买家具家电作为陪嫁物品带到马某家中。2017年10月5日,苏某离开马某家中,马某表示不愿意登记结婚,马某要求苏某返还彩礼1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予返还的原则,故马某与苏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马某主张苏某返还彩礼160000元,于法有据应支持。但苏某收到彩礼后购买陪嫁物品带至马某家中,因为陪嫁物品也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并且陪嫁物品由马某保管,归马某所有为宜,应从彩礼款中扣除。考虑到双方已办理结婚仪式并已同居,酌定苏某返还彩礼65000元为宜。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2、给付时间一般是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3、具体数额一般需要媒人从中斡旋确定,经常是在媒人和亲戚的见证下完成交付的。在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上,总体而言,应根据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流产及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