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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款未还 法院判其妻子偿还
作者: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樊名刚  发布时间:2018-06-29 10:49:01 打印 字号: | |
  丈夫生前借款未偿还,原告起诉妻子及担保人华某,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妻子来偿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成某于2016年初给王某借款16万元,王某出具了借条,约定1年后还清,但2016年年底王某因病去世,16万元未还,到期后成某找王某的妻子楚某要钱,但楚某以不知道胡某借钱为由不予承认,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楚某偿还借款1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担保人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楚某提出王某借款时未告知被告,该笔债务不应由其偿还的抗辩意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楚某未向本院提供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王某与原告成某未约定该笔债务为王某个人债务,故对被告楚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定楚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