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民王先生购买的保险被莫名其妙的变更了投保人,随后不久又被办理了退保手续。王先生及律师多次找保险公司沟通未果,故王先生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王先生在库尔勒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期间为20年,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700多元。但是2012年,保险公司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投保人变更为前妻李某,且在变更投保人后不久,李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王先生对此并不知情,一直在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直到2017年10月,王先生得知自己购买的保险已经被变更了投保人,并且办理了退保手续。王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沟通未果,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恢复保险合同权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该案与王先生的前妻李某有利害关系,便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保险公司称公司有严格的程序,变更投保人必须本人办理,并向法院出示有“王先生签名”的《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第三人李某称由于离婚时双方并未对该份保险进行分割,故双方协商好该份保险由李某所有,王先生协助自己去办理变更手续,当时是自己和王先生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的变更投保人手续,但《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名并不是王先生本人签名,而自己作为变更后的投保人,有权利办理退保手续。王先生当庭质证,指出保险公司出示的《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非本人签字,也当庭否认前妻李某的陈述,称自己从未同意该份保单归李某所有,也并未去保险公司办理过投保人变更手续。对此,保险公司当庭申请了笔迹鉴定,要求鉴定个人保险变更申请书中王先生签名的真实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名并非王先生所签。面对鉴定结果,保险公司和李某都没有异议,承办法官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如果第三人李某将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10500元保费返还,王先生将欠缴的保费补齐,保险公司愿意恢复原告的保险权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第三人李某也表示同意愿意配合向保险公司返还当时退保时获得的10500元保费。王先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保险合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投保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变更投保人需要原投保人、保险公司、变更后投保人共同协商一致方才有效,该案中保险公司及第三人均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变更投保人手续,故变更行为无效。至于王先生的前妻李某称该保险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擅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投保人手续并且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