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因赵某无故不到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法院通知赵某到庭参加其起诉王某的庭审,而到了开庭时间后,赵某并未到庭,其妻子陈某到庭后,法院要求其提交赵某委托出庭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据原件。后陈某提出要回家去取,法庭同意。一个小时后,陈某回到法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授权委托书,法院要求其提供赵某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后陈某离开法庭,之后法院等待了半小时仍不见赵某和陈某回到法庭,于是法院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赵某和陈某,均不接听不回复,法院再次短信通知赵某和陈某一个小时后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将按撤诉处理,但赵某和陈某并无回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赵某撤诉处理。
后陈某在当日下午六点左右才拿着授权委托书到法庭,法庭询问其为何不到庭,其称回家拿了授权委托书后觉得快到中午了,就想等中午吃完饭下午再来。询问其为何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其称没有听到。
后法院向赵某妻子陈某告知其诉讼案件已按撤诉处理,并释明了原因。陈某此时才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认为自己不懂法,想的上午开不了庭下午还可以开庭,没想到开庭时间规定这么严格,因为其疏忽导致错过了开庭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