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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阳光审判的必由之路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高华东  发布时间:2018-06-21 17:14:48 打印 字号: | |
  为了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随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突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公正审判的必然逻辑。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意见,在部分法院试行一段时间后,又于同年12月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简称“三项规程”),进一步深化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内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三项规程”在全国实行。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

  庭审实质化改革涉及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辩护、审判、执行等环节,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规则等人权保障的理念。庭审实质化就是将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离,严格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那些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它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避免了以往庭审程序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庭审实质化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确保公开、公正审判的方法和路径,主要内容有:

  1、每一个定案证据均须经过庭审严格的审查,体现了直接言词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疑罪从无等刑事诉讼精神和原则。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

  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

  3、控辩双方当事人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4、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

  5、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等等。

  三、在落实庭审实质化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法官要努力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

  刑事审判法官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打牢法律功底,在办案中,要恪守司法中立,与侦诉各方保持适度的距离,直接、有效地审查证据,通过法庭审理发现疑点、理清事实、查明真相,克服以往审判中存在的“庭审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和过分依赖案件卷宗材料定案的倾向。

  2、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案中要有针对性的对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排除与酌定排除两种方法。其中,对于实施刑讯逼供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等获取的证据应当强制排除,但要注意对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行为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仔细查明其严重程度与嫌疑人“非自愿供述”的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则必须坚决排除;如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另外,在酌定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考虑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性、损害的法益、采纳该证据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最终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决。

  3、强化证人出庭作证。

  严格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限制书面证言的效力。在出庭条件的把握上,只要符合对证言“有异议”及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两项实质条件,且控辩一方坚决要求证人出庭的,法院应当同意传唤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控辩各方提供的书面证言经审查属于“特别可信”或有“可靠性的情况保障”时,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将其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开庭时关键证人去向不明、或者生病不能到庭时,可以当庭播放相关录音录像以弥补证人缺席庭审的不足。

  4、采取科学的证据认定方法。

  对证据的认定关乎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裁判结果至关重要。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涵盖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大类。

  (1)对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可当庭播放相应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替代的判断方法。在播放录音录像条件下,不仅证人语义上的细微起伏可以得到有效克服,而且证人表情变化所投射的心理状态,也可纳入考量范围,这有利于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于被告人供述(尤其是翻供)的审查,可循序追问所谓的“事情进展”与“变化原因”,连续不断地追问细节,使被告人瞬间思维的逻辑缝隙乃至冲突暴露出来,但凡被告人对追问的回答缺少细节和逻辑上的连贯性或者经常变换说辞,可以判定其供述不真实。

  (2)对于实物证据(含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的审查,集中在对实物证据来源的可靠性、保管的完善性和取证的规范性三个方面的审查,以查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案发时提取、扣押的证据,是否具有形体外观上的视觉同一性以及实质内容上不曾改变的客观真实性。对实物证据应在法庭上一一出示,接受控辩各方的质证和辩论,法庭应充实和细化对每一个证据的审查。

  综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其核心是庭审实质化,它通过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实现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毋庸置疑,庭审实质化带来了刑事审判方式的深刻变革,庭审实质化就是看得见的公正审判。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