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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借款盲目签字 借款到期须担责
作者:木垒县人民法院 陈兴梅  发布时间:2018-06-19 10:16:21 打印 字号: | |
  朋友之间相互帮忙乃人之常情,但有些事要三思而后行。被告姚某因帮朋友殷某借款,两人共同办理了借款手续,结果借款到期殷某下落不明,自己却吃了官司。日前,木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被告姚某、殷某共同向陈某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2015年3月21日,被告殷某因需用钱而找陈某借钱,借钱时殷某找到姚某,让其与自己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因与殷某是战友,姚某不好推辞就签了字。二人向原告陈某借现金3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按30‰计算,借款期限8个月,并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因借款到期未还本清息,被告殷某下落不明,原告陈某遂将姚某、殷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姚某辩称,借款时殷某找自己签字,说这个钱没有问题,现在殷某跑了,钱是他借的,应由他还,自己没有能力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殷某与原告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姚某以款非自己所借、无力偿还为由抗辩履行有悖于法,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对利息的负担进行了约定,原告自愿在合法范围内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姚某、殷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