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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纠纷 阳光司法化矛盾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何秀红  发布时间:2018-06-07 18:5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所在村民在庭旁听。

  2017年8月28日,李某驾驶出租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负30%责任,当事人刘某负70%责任。因刘某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及被告在保险公司调解下,已签订赔偿协议书,保险公司已积极赔偿原告李某。11月29日,原告李某又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误工期60日、护理期20日。现原告称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车辆停运损失等损失共计26000余元。

  为妥善处理纠纷,消除双方积怨,有效化解矛盾,休庭后,承办法官进行了悉心的辩法释理和耐心的思想疏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350元;被告刘某当庭赔偿原告李某2404元。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法律问题对村民进行了宣讲,解答了村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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