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民事审判
托运人自行装车未尽心,货物坠落也担责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段新瑞  发布时间:2018-05-24 17:17:1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6日,邵某需将一辆重型20米*2.5米的剪板机从其老厂区运至新厂区,遂电话联系曾多次帮其进行货物运输的新XX号车辆司机秦某,双方协商运费500元。当日秦某将新XX号车驶入邵某的老厂区,邵某自行使用吊车将剪板机装车。后秦某驾驶新XX号车辆驶向新厂区,车厢左侧栏板未关闭。邵某另驾驶车辆跟随其后。新XX号车辆驶出老厂区后不久,因路面颠簸,剪板机从车上坠落。秦某移车让道时径自驾车离开,邵某遂报警并另找车辆将剪板机从坠落地点继续运至新厂区。此后,秦某避而不见,剪板机维修、赔偿事宜始终未解决。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赔偿其剪板机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剪板机坠落主要是因运输车辆车厢左侧栏板未关,且未对所载剪板机采取加固措施。而涉案剪板机的宽度大于新XX号运输车辆的货厢宽度,即运输车辆无法完全装载剪板机。托运人邵某自行负责装车,因此其对此该事实明知。且剪板机属于重型机械,邵某应谨慎选择专业运输车辆或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承运人运输,而新XX号车辆并不具备上述运输条件。因此,邵某自身对造成剪板机在运输途中坠落并受损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此外,秦某作为具有一定运输经验的承运人,在其车辆无法完全装载运输货物的情况下,可拒绝承运,或可在邵某对货物的装车没有达到安全运输要求的情况下采取额外的加固或补救措施,但其并未采取上述措施,因此,秦某作为承运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更大过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托运人邵某应对该损害结果负30%责任,承运人秦某负70%责任。经鉴定,剪板机为全损,扣除残值后价值为12.5万元,另邵某为转运剪板机花费2000元、评估费3000元,因此,邵某实际损失共计13万元。遂判令秦某赔偿邵某损失9.1万元(13万×70%)。

  【法官评析】

  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往往在强调承运人义务的时候忽视了托运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第288、304、305及306条的规定,托运人除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外,对交付运输的货物还负有如实告知、提交文件及妥善包装等义务。在发生货损时,如托运人没有恰当履行上述义务,其有可能自行承担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某些情况下,若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还要向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托运人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注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而产生额外的损失。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