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6日12时左右,张某购票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在洗浴时,由于地板湿滑,张某在浴池旁摔倒,伤势过重,张某立即被送往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后在家修养2个月,经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在家休养期间,某洗浴中心除派人看过两次外,没有给予任何赔偿。为此,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洗浴中心赔偿自己各项人身损失81623.65元,诉讼费由某洗浴中心承担。
庭审中某洗浴中心辩称,认可张某摔伤的事实,同意给予合理赔偿。
该案经过依法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张某在某洗浴中心洗浴,某洗浴中心有义务保障张某洗浴时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某洗浴中心也未提供关于尽到对张某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过错方应是某洗浴中心,依法应给予张某赔偿,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的讲解,最终某洗浴中心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于2018年3月28日前赔偿张某10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50811元,张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