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公开整改工作的通知》(新财办预〔2017〕6号文件)和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2016年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驻新监〔2017〕121号)的要求,我院存在的问题有:1、2016年预算“三公经费”增减变化说明信息未公开;2、“三公经费”支出表未按“因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未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针对存在问题,我院进行了再次自查整改,现进行再次补充公开。
附件:1.2016年预算“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及报表为空表的情况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