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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干活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龚海波  发布时间:2018-05-21 17:15:24 打印 字号: | |
  2017年3月8日,某公司将成品加气块的出釜、整理、堆放、装车的部分劳务承包给自然人李某,经熟人介绍,张某在该公司上班,2017年3月12日,张某在装加气块期间,不慎从车上摔下来,造成张某双足跟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等费用15000元,张某多次找某公司解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辩称与李某的承包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李某负责该承包部分的人工安全及购买工伤保险等事宜。张某经他人介绍工作,是由李某安排张某在我公司工作,因此与我公司不在劳动关系,张某的医疗费应由李某进行赔偿。

  该案经过依法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某公司将部分劳务承包给自然人李某,承包人李某不具有用工主体,承包人李某找工人在某公司工作,实际是某公司与工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承包人李某只是代表某公司负责对工人的工作进行管理、核实工资,并转发工资,因此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花费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应由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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