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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 彩礼要返还
作者:阜康市人民法院 李薛  发布时间:2018-05-03 12:26:32 打印 字号: | |
  共同生活了一年,如今却要对簿公堂,是什么让原本恩爱的小夫妻分道扬镳闹上法庭呢?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还得从2015年12月说起,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婚前王某给李某赠送碧玉吊坠一个、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合计13608元,并送给王某彩礼30000元。2016年2月15日,双方按照民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2016年5月,李某私自打掉胎儿,致使双方产生了矛盾。自2017年3月开始,双方不再继续共同生活。现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6000元及首饰。女方则不同意返还,认为彩礼钱均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还进行开店投资,首饰应为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双方产生矛盾原因、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被告无证据证实开店投资等因素,酌定支持20000元。至于男方给予女方的首饰,应视为依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女方的一种赠与。故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彩礼款20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婚姻是人生之大事,务必进行婚姻登记,切勿闪婚闪离。结婚未登记,彩礼是一定要返还的。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