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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吴兴华 朱亚坤   发布时间:2018-05-25 10:52: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1985年左右,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组织人员在该镇某村耕地名为“一百二”东南方向种植杨树、柳树。近年来,由于该片林地未能及时浇灌导致部分树木干枯死亡。2016年12月-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晁某先后多次前往该片林地,使用油锯采伐林木36棵,部分被采伐的林木已枯死,并将采伐的林木出售给他人,获款约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经评估:涉案林木蓄积量为24.6577立方米、价值为512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油锯一把、现金人民币2560元。

  案件焦点: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晁某多次擅自盗伐防护林内的杨树,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合议庭认为,盗伐林木罪中所指的“林木”必须为正在生长期的树木,而对于其所砍伐部分正在生长期林木的数量、价值公诉机关并无提供证据与已枯死的树木予以区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合议庭认为本案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准确。

  一审情况: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对被告人晁某定性为盗窃罪。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意见,对被告人晁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 对被告人晁某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依法没收。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2560元退赔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本案生效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请审判监督,现被告人晁某已送交执行。

  裁判要旨: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改变了公诉机关定性。其裁判理由在于被告人晁某虽然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但该法中所指的“林木”必须为正在生长期的树木,而采伐已枯死的树木不属于盗伐林木所指的“林木”。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及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晁某所采伐的林木部分属于已枯死的林木,而对于其所砍伐部分正在生长期林木的数量、价值公诉机关并无提供证据与已枯死的树木予以区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对本案定性为盗窃罪。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