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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未写明日期 法官查案水落石出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秦丽华 王梅  发布时间:2018-05-28 13:09:54 打印 字号: | |
  日前,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张收条未写明收款日期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还被告清白。

  2012年以来,在沙雅县开农资销售店的王某经常从在阿克苏市做农资批发生意的孟某处发货,双方交易往来频繁,经常在每年年底时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来年经济宽余时再进行还款。2015年4月25日,双方再次结算时,王某还欠孟某农资款4万元,为此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双方之间因发生了不愉快,孟某带着欠条将王某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给付拖欠货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400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已货款两清,并提供了一份孟某书写的收到货款4万元的收条,因收条没有写明收款日期,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休。孟某说该收条是2015年4月25日结算之前收款时出具的,2013年12月时王某欠自己13.8万元货款,只给付了9.8万元,还有4万元给付时因欠条不在身边,所以打了这个收条;而王某则说在2015年4月25日结算之后孟某来她家里收最后一笔4万元货款时书写的,因孟某没有带欠条便出具了这张收条。

  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从2013年12月王某向孟某出具的欠条13.8万元货款付款过程中核实。通过核实,2013年12日至2015年4月期间,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返货、退货等方式向孟某合计给付10.0236万元,这显然孟某所说的不是事实,而王某提供的收条、退货收据、返货单、客户回单等证据充分,足以证实已将货款付清,故法院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