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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玩“冲沙”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张锦  发布时间:2018-05-25 11:28:14 打印 字号: | |
  赵某是一名冲沙爱好者(冲沙指驾驶越野车辆在沙漠区域中体验各种复杂路况下的驾驶感受),其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总额57万余元。

  在保险期间,赵某驾驶该车前往吐鲁番市鄯善县沙漠公园游玩,不料在公园沙漠区域行驶中发生车辆侧翻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及时报险,保险公司也派员到现场查勘,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赵某组织人员对车辆施救,并先行支付施救拖车费17000元和车辆维修费88377元。事后,赵某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遂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损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诉求。

  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主张赵某在沙漠区域寻求刺激进行冲沙,有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故意,据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保险公司又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多张事故现场照片并不能直接证明赵某参与沙漠车辆竞技,且一审法院在对《投保单》提示说明处赵某签名进行了鉴定后,确认该签名并非出自赵某之手,而是有人代签。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亦不能够针对已向赵某尽到了明确的免责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举证,故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赵某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支持原判。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提醒各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向被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在查勘出现场时也要做到认真仔细、记录详实。同时提示广大车主,如冲沙此类的驾车竞技有危险,沙漠冲沙行为须在有资质许可和安全保障的情形下进行。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