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4年8月22日,A通过中介机构货运信息部B介绍,与C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从哈密市运货至陕西省,C向中介机构交纳了信息费,并收取A预付的运费,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承运过程中,由于承运方的疏忽所造成的货差、货损由承运方赔偿损失,中途如有丢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车辆意外的交通事故,由托运方及承运方协调解决,信息部只提供双方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次日凌晨,C雇佣司机驾驶车辆在途中发生车辆侧翻,导致货物受损。现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B、C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运输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来具体判断,信息部作为中介机构是否承担货损应根据其是否实际参与运输的情况判定,本案中因运输合同中明确显示信息部只提供双方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中介机构仅收取中介费用,并未参与实际运输,没有承担因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的法律依据,故A要求货运信息部B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4年9月,A通过电话联系B,让B为A寻找冷藏车从哈密拉运货物至广西,后经B介绍由C为A运输。三方达成协议后于9月23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C承运,运输到达地为广西,A按约定预付C部分运费。托运人A、中介方B在该协议中签字,承运人C在该协议中未签字。C于9月24日驾驶冷藏车从哈密出发,于9月27日将货物运达后与收货人联系,未果,C于9月30日打电话告知B已无法联系上发货人和收货人,B同意C将货物拉运至河北,并于10月6日电话中向C谎称A已不要该货物,并同意该批货物由B处理,B让C将货物卖掉来解决此事。A在9月30日后打电话联系不上C,亦与B联系,B要求A再付部分运费就保证将货物运到,A按照B的要求于10月4日再付部分运费给B,但该批货物至今未能运到。现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B、C赔偿货物损失。法院认为B作为中介方,在C将货物拉运至河北后,向C谎称货主A已经不要该批货物,同意由B将该批货物处理掉来解决此事的行为存在过错,B实际参与了运输,故应与C就此货损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建议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货损是否应由中介机构来承担的问题应分几种不同情况来分别处理:
1.中介机构只收取中介费,并未参与实际运输,运输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不承担货损责任;
2.中介机构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具有运输指挥、协调行为,譬如:当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中介机构未经托运人授权而私自指挥承运人将货物拉运至别处,处理货物,此时即使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但中介机构因实际参与了运输行为,故其应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损责任;
3.中介机构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在运费中进行提成,该提成行为实际参与了运输费用的分配,此时应视为中介机构实际参与了运输活动,故其应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