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死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共同还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日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8日,借款人胡某某与某银行贷款并签订《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五年,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加上浮10%,贷款金额11.5万元。被告为家庭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2016年5月18日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将11.5万元贷款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上。借款人胡某某于2017年底死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古某某(系胡某某的妻子)偿还借款本金80344.13元及利息1660.26元,共计82004.39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7.8375%年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依法判令原告已查实的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来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被告古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之前一次性向银行付清借款本金80344.13元,逾期利息2205.13元,共计82549.26元。3.本案受理费1850.11元,减半收取925.05元由原告负担。4.原告某银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