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与向某于1992年1月7日结婚, 2016年12月13日,宗某与向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实验林场五队居民点地号02-04-217号住宅归宗某所有,位于实验林场五队的苹果园归向某所有。离婚后宗某得知,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田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向某承租位于实验林场五队柏油路东侧长34米的空地及林地,租赁期限20年,宗某与向某多次协商,均没有解决,无奈,宗某将向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其34米的空地及林地的使用权。
庭审中向某辩称,位于实验林场五队柏油路东侧长34米的空地及林地是与果园一起的不同意给宗某分割。
经过承办法官实地查看及法庭调查,认为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的空白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给宗某分一半,经承办法官实际测量空白场地,将南北长49米、东西宽40米,共计2.94亩;除去果园补偿的1亩和宗某、向某离婚后向某自己租赁的0.78亩归向某个人;剩余1.16亩宗某、向某双方平分,宗某得0.58亩、向某得0.58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