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8日,王女士在保险公司为11岁的女儿君君投保了“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次年8月,君君因上呼吸道感染、脑积水引流术后颅内高压先后入院治疗4次并进行了手术。2016年9月22日,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女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医疗补助费共37706.26元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的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保险费,并向王女士送达了拒赔通知书。为此,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审理查明:早在2006年初,半岁左右的君君因意外从电动车跌落,导致头颅外伤、脑积水入住医院神经外科并进行了手术;后因君君反复出现头痛,2007年至2009年先后入院,被诊断患有脑积水,脑积水脑室腹腔分流术后分流管堵塞,并再次进行了相关手术。
2015年,王女士在为女儿君君购买人身保险时,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上对被保险人君君的健康状况询问事项中,对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脑、神经系统及精神方面疾病例如癫痫、脑膜炎、脑中风、脑部手术史、腹部手术史等问题”一栏回答为“否”,故意隐瞒了女儿君君患病并入院治疗的真实情况。随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王女士按期缴纳了保费。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在为女儿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被投保人曾经因头颅外伤、脑积水手术治疗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综合以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王女士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提出,其在购买保险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了女儿君君的病史,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疏于核查,且销售人员并未详细向其告知拒赔条款具体内容。但王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过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保险公司将保险费8000元退还王女士。
投保人在购买相关保险前,应当详细阅读保险计划书,认真研读书面的保险条款,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病史,避免理赔时超出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也应当规范保险销售流程,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销售前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使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得到理赔有一个心理预期,避免双方当事人发生不必要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