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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落槌
作者: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刘己文  发布时间:2018-04-13 12:02:56 打印 字号: | |
  4月11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作出宣判。这是达坂城区首例当事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被申请人马某二1956年出生,自幼智力弱于常人,成年之后,生活尚能部分自理。其曾于1985年8月在父母的张罗下结婚,婚后不久,女方即提出了离婚。2010年7月,经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医院)鉴定,认定为其智力残疾三级。2016年11月15日,马某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受伤,治疗终结后,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马某二始终与其父母及最小的弟弟马某七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后,马某二与马某七继续居住父母遗留下的房并共同生活。因马某二已60多岁,既无配偶又无子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兄弟姐妹就监护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共同生活的马某七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确认马某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承办法官走访了马某二的其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以及当地的村民委员会,他们均对马某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持异议。法院法官亦与马某二本人进行了接触和交谈,马某二不能按照法官的提问回答问题,不能表达自身意愿。

  达坂城区法院认为,马某二2010年7月即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叁级智力残疾,并由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智力残疾人证。2016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精神和智力状况与发生事故之前相比进一步恶化,生活已完全无法自理,其生活不能自理并非肢体残疾的原因,也非视听器官丧失功能的原因,而是因精神和智力状况的原因。马某二对自己及他人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后果不具备正常成年公民所应有的辩识能力,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的后果。故依法作出了马某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