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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中排期遇节假日顺延问题之浅析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洪勇  发布时间:2018-04-09 15:58:50 打印 字号: | |
  公告送达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常规方式无法送达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间的矛盾。它在保护一方当事人的诉权(通常是原告)的同时,还促使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参与诉讼进程。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公告送达规定不详细,公告送达制度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在实践中具体应用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公告送达中排期遇节假日顺延应如何确定开庭时间问题,同时也为了更好的应用公告送达制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此简要论述。

  一、实务中公告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开庭时间确定的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4 条规定,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9 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告送达应在内容中载明开庭的时间,但笔者从查看公告的报纸中发现,无论是《人民法院报》还是地方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常见的公告表述都是:“某某某,本院受理某某诉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并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公告时不写明开庭时间,而是实务中很难做到,因为公告送达应有送达时间的起算时间,而在实务中起算时间一般都是公告刊登之日起计算。故在向报社发送公告时是无法填写开庭的时间的。从中也可看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开庭日期不明确,这就需要我们法院工作人员计算开庭时间。在公告后计算排期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而顺延后上班第一天又是调整后的星期六或星期日,那么这个时间又应如何确定?在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同法官由于自己的理解不同,可能计算的开庭时间就会不同。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通知安排调休,星期六或星期日正常上班,那么开庭时间顺延后应排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而不应再顺延;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调休文件只是针对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等群体,而不是针对的所有人,像一般百姓根本不会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调休文件,故排期时经顺延后若遇星期六或星期日正常上班也应顺延工作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笔者认为,只要把节假日是否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的问题论述清楚,后面的排期问题自然也就得以解决。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三类假日:一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新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共11天;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等;三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如:彝族火把节(农历6月24日)等,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在《劳动法》中也被称为“休息日”,《劳动法》中还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工资报酬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范畴,二者亦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只是有时时间巧合法定节假日刚好赶在了星期六或星期日。那么,节假日到底包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的规定,可以推定,节假日应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故法定节假日不等同于节假日,节假日应当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另外,笔者查阅资料发现一个规律,国务院办公厅一般都是在在每年的12月1日发布一个关于下一年度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文件,从其字面意思理解来看,也是仅就部分节假日的安排通知;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调整的均是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从而可以推定,不能根据该通知临时的调休安排,就认定星期六和星期日是正常工作日而非节假日。该通知一般是每年的12月份发布,有可能公告期间计算开庭时间时该通知尚未发布,等到其他当事人均已送达传票快要开庭时,才发现星期六或星期日正常上班,然后又临时通知当事人改时间,且不说会对法院自身威严产生一定的影响,当事人也会对我们的工作产生怀疑并有很多怨言。当然,我们可以通过查看台历或者百度提前得知具体的可能调休安排,但在实务中,由于案件量大、工作繁忙等因素,我们的法官及书记员一般很难做到。

  三、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及时间顺延是遇节假日顺延而非法定节假日顺延,而星期六和星期日属于节假日,则应当顺延。实务中,笔者发现,在发公告时,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大多在公告内容中写的是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符。

  通过以上分析论述,可以认定星期六和星期日虽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范畴,但应属于节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遇节假日顺延”的规定,公告送达排期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后是星期六或星期日调休正常上班,则仍应顺延至工作日开庭。

  笔者认为,法院工作在每一个环节都需严谨,在程序上做到无瑕疵,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自身工作的负责。之所以写这篇文章也是如此,希望对法院系统的同行们能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