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的爱车发生事故受损后,大家的第一反应都是及时拍照留证并通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在已及时知道或者应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有义务及时到现场勘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否则可能会像下述案例一样,保险公司因未出现场举证不能被判全额承担车损赔偿。
徐女士为其私家奔驰牌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18万余元的机动车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内,徐女士在驾车途中发生车辆底盘刮擦事故,事故发生后,徐女士第一时间报险,但保险公司并未派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只要求徐女士将驾驶证、行驶证及现场情况拍照后通过微信传送,同时联系救援车辆将事故车拖运至某汽车公司准备维修。事后徐女士主张车损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却以车辆碰撞后未及时停车致使发动机损失扩大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徐女士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徐女士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并未到现场勘查,也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拒绝赔偿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经专业机构评估,事故车辆发动机报废,总计需维修费15万余元,而徐女士要求赔偿保金14万余元的请求未超出评估金额及保险限额,予以支持。而某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底盘刮擦事故并不会导致车辆发动机报废,发动机报废是因驾驶员在事发后未及时停车,继续长距离行驶,导致机油漏完发动机因拉缸而报废,更换发动机的费用不应承担,遂依法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是否在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以及继续行驶的距离等均可通过路面痕迹予以认定,但保险公司未到现场进行勘查,仅凭其定损员的主观判断认为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但无客观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发动机维修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