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车辆刮擦起冲突 冲动动手获刑三个月
作者:木垒县人民法院 陈兴梅  发布时间:2018-04-04 11:00:00 打印 字号: | |
  因车辆刮擦言语不和而发生争吵,两男子遂上演“全武行”,互相拳脚相加,其中一方还叫来儿子帮忙教训对方却误打伤前来劝架的协警,导致其受轻伤。近日,木垒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3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18时30分许,董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木垒县新户乡头畦村十字路口,因车辆刮擦发生相互撕扯,被害人刘某上前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董某某用脚去踢卢某某,但是被卢某某用手将其脚抓住,刘某让卢某某将董某某的脚放开,卢某某将董某某的脚放开后,董某某跌倒在地,刘某将董某某搀扶起来。此时,董某某的儿子董某乘车赶到现场,没有问清事情缘由,上前就用手中的皮带向刘某的头上抽了两皮带,卢某某见状转身向远处跑去,但被董某追上,用手中的皮带在其头上打了四、五皮带。

  事后查明,董某系木垒县某警务站协警,事发时前来劝架,确未料到自己被董某打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某逃至库尔勒市拒不到案。经网上追逃,2017年2月6日董某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在库尔勒市某小区抓获移交木垒县公安局,董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木垒县公安局鉴定,刘某头皮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卢某某头皮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董某向刘某赔偿35000元,向卢某某赔偿3000元,并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某目无法纪,遇事冲动,在未辨明是非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暴力,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大,应予从严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责任编辑:田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