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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陈述要如实 伪造证据不可取
作者:阜康市人民法院 黄爱玲  发布时间:2018-04-03 11:57: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法庭出示了借款合同及借据,被告白某、田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认为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第二页系原告伪造,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六个月,但伪造后的担保期限改为两年,担保人白某与田某认为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法庭仔细辨别借款合同,发现借款合同第一页和第三页未插入页码,第二页插入了页码,且第二页字体与第一页、第三页字体以及字体颜色明显不一致。合议庭评议后,向原告释明了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原告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认可合同第二页是其更换,担保期限确实为六个月。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给借款人打电话借款人不接,也找不到借款人。合议庭与两名担保人沟通后,担保人表示可以帮助原告找到借款人。时间不长,借款人主动来到法院,承诺在八个月内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息16万余元。

  虚假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或者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伪造证明其所虚构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据。比如本案的陈某,在明知担保期限为六个月的情况下,为了让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将担保期限改为两年,并伪造了证据第二页。

  法庭认为,原告陈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鉴于其知错就改,未造成不良的影响,案件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逐对其进行训诫。

  法庭提醒: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法官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