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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婚前给子女买的房子 是否算赠与?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张雁  发布时间:2018-04-02 12:08:06 打印 字号: | |
  小张和小王因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父母婚前买的婚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

  小张和小王于2014年6月相识后恋爱,小张于2015年12月怀孕,2016年3月初,小王的父母出资在温宿县购买温宿县某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现房屋登记在小张、小王名下。小张和小王于2016年3月30日在温宿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后夫妻两和小王的父母在另一房屋同住。2016年7月,小张和小王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后小张回父母家居住至今。7月,小张和小王的离婚纠纷在温宿县妇联等部门调解下仍未和好。9月29日,小张生得一女王乙。后小张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小王的婚姻关系,王乙由自己扶养,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某小区502室房屋一套。

  庭审中小王不同意分割房产,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前被告母亲一次性付款所购。当时买房子之所以写小张和小王的名字是因为小张要求必须在合同上加名才同意结婚,小王的母亲本着小张和小王婚后生活有保障才同意写小张的名字,且双方婚后只在一起生活了100多天,期间并无吵闹打架,现在小张以性格不和起诉离婚目的不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述的502室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502室房屋登记在小张和小王双方名下,能否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系被告父母已明确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法院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双方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情况下的纠纷。如果由一方父母出资,该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的名下,那就依法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就不存在本案的争议了。小张没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赠与小张和小王双方的,故应当认定为小王的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行为是对小王的赠与,这也符合国人的传统观念和习俗。结合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房产的综合价值等综合分析,小张和小王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父母即便认可赠与行为,也是以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态的继续为条件的,但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小张不应当分得上述房产。但是,综合全案考虑小张现无工作和收入来源,还需抚养女儿王乙的实际情况,故法院最终判决位于温宿县某小区502室的住房归小王所有,小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张3万元补偿款。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