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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发包使诈 骗人钱财获刑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赵卓  发布时间:2018-03-30 12:05:15 打印 字号: | |
  做生意以诚信为本,靠坑蒙拐骗难成事。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王某挂靠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并以该名义成立江西分公司新疆办事处。2015年10月8日,王某以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王某)同意垫资施工,当施工进度达到30%时,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施工款项,其余70%待工程验收合格扣除正常质量保证金之后付清余款。

  2015年10月16日,王某以个人名义与赵某本人签订工程转让协议书,将工程整体转让给赵某,在合同签订之前,赵某已按王某要求支付转让费50万元。合同约定赵某共支付转让费1000万元,于2015年10月24日前支付转让费200万元。

  王某在与赵某第一笔转让费履行期限未满之前,于2015年10月18日以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又与潘某本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原先工程中的土方、围墙、办公楼、宿舍楼、罐基础、道路及铺装、彩钢基础、大门部分共计1亿元价款的工程发包给了潘某,约定潘某需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实际收取潘某保证金25万元,后将潘某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潘某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登报解除。王某收取的上述款项均未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重复发包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保证金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