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驾车操作不当酿事故 致乘车人死亡获刑
作者:木垒县人民法院 陈兴梅  发布时间:2018-03-29 13:22:22 打印 字号: | |
  因司机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冰雪道路上旋转侧滑后车尾部与一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2月20日15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红旗牌小型轿车,载着李某某、张某沿省道S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95公里处(木垒县新户镇新沟村一队附近)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在冰雪道路上旋转侧滑到对向车道内,车后尾部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曹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正前部位相撞,造成一起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张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所驾驶的红旗牌小型轿车碰撞时行驶速度为63km/h,曹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行驶速度为78km/h;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能。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4万元,曹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向被害人亲属赔偿11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曹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获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规定,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据此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已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品,与之相随的是各类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在这里,提醒各位司机师傅一定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