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案件,一男子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于1971年在农一师某团商店以65元的价格购买5.5毫米气枪一支,用于猎杀麻雀、鸽子等,于1983年5月份左右在农一师某团商店以363.5元的价格购买虎头牌立式双管猎枪一支,用于猎杀野兔、野鸡等。之后,被告人王某又购买了50个弹壳、底火等,1990年在乌鲁木齐市林业厅知青商店以每公斤16.8元价格购买火药15公斤左右,又自制工具制作铅弹,用于猎杀麻雀、野兔、野鸡、野鸭等。1993年后由于国家明令禁枪,被告人王某不再使用枪支,也未上交公安机关。
2013年左右,其将两只枪支及若干弹药掩埋于自己家院内。2017年3月20日,温宿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掩埋于院内的虎头牌立式双管猎枪一支、5.5毫米口径气枪一支、火药5.34公斤、猎枪铅弹11.73公斤、猎枪子弹底火3094颗、猎枪弹壳43个、步枪子弹40发、气枪铅弹5260个、底火安装工具1套予以查获。经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阿地公刑鉴痕字[2017]15号枪弹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告人王某持有被温宿县公安局收缴的疑似双管猎枪为制式猎枪,认定为枪支;疑似气枪为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枪支两支、弹药若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多条他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持有枪支的目的是收藏及个人爱好,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一直掩埋于家中院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