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郭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1月18日凌晨,郭某在昌吉市某休闲吧舞台旁边地上捡到孙某的一部华为P7手机,翻看手机时发现手机没有设置屏保锁,且手机相册里有孙某的身份证照片,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登录了微信,输入生日密码后分别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盗窃该部手机中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蚂蚁借呗”、微信零钱中的款项共计49779元。
案发后,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孙某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孙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