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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作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8-03-23 11:47:33 打印 字号: | |
  吊车在工地上吊装货物时,货物将工地内的另一名工人砸伤,在这种情况下,吊车后买的交强险应当赔付吗?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吊车发生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2013年,原告李某为自有的起重车(吊车)在库尔勒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后李某将自有的吊车转让并交付给任某使用,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高某又租用任某的吊车在某工地进行工程施工。保险期间内,高某雇佣的司机邱某(具有驾驶吊车资质)在驾驶该吊车吊装钢结构大梁过程中,钢结构大梁倾斜将工地内的另一位工人刘某压伤,导致刘某胸、腰、脊髓受损,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刘某因伤治疗住院花费医疗费近8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和静县法院主持调解,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30000余元,由建筑公司、高某、任某分别赔偿276667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李某请求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吊车作业事故并非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故李某经任某同意,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22000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吊车作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法院审理认为,吊车作业事故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

  据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吊车属于使用状态,符合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的规定;其次吊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不同,行驶状态只是偶发状态,作业时处于非通行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虽然该起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机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既然保险公司接受吊车作为其承保对象,说明保险公司将吊车作为一般机动车而非“挂车”等无参保资质车辆,其对吊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已有正确的预估,对风险的承担属于默认状态,因此应当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最终,经过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了交强险保险金110000元。

  该调解结果符合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交强险具有强烈的保障性与公益性,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特殊险种,旨在保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将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一方面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另一方面也更好的让被保险人和受伤者获得及时的救济。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