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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 夫妻对簿公堂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孟雪莲  发布时间:2018-03-22 15:35:57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好聚好散”,可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做不到。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女子因前夫未履行离婚协议而将其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17日,原告海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在吉木萨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第六年,原、被告在吉木萨尔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处理约定如下:“男方给女方现金20000元整(贰万圆整),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其余归男方所有”。原被告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原告海女士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离婚补偿金20000元及利息2925元(从2014年8月28日起按年息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愿意分期给付,但表示目前无力一次性偿还。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调解,但原、被告的调解方案相去甚远,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海女士补偿款20000元及利息2925元;邮寄送达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先生负担。

  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变更,因离婚而产生的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仍需履行,感情的破裂,身份的解除都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离婚的当事人当理性面对因离婚而产生的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以免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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