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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孟雪莲  发布时间:2018-03-14 11:52:22 打印 字号: | |
  只因王某生前为亲戚借款当了保证人,王某的妻子、儿子被告上法庭。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保证人王某已去世,原告将借款人及保证人王某的继承人妻子和儿子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余元,并向原告马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了利息,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保证人王某去世,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原告随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王某的继承人妻子和儿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陈某某承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陈某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目前无力偿还,保证人王某的妻子、儿子表示对借款一事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保证人王某的妻子、儿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考虑到保证人王某与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本是熟人,原、被告间的矛盾也不大,从情与法两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某分期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王某的妻子、儿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约定保证人的情况非常普遍,法律对保证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却碍于情面,忽略了法律责任,待被诉至法院时才感到懊悔。作为保证人,签字前应了解清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明明白白地担保,做到对别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