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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拒付款 法官调解终补偿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哈杰提  发布时间:2018-03-06 16:54: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2015年4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艾某某,司某某,沙某某签订种植回收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将8960元的葫芦籽赊给被告,到秋天收获时,将产品交付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价格回收产品的协议,合同订立以后,至2015年12月底,原告未按约定去回收,被告方也未交付农副产品,并以各种理由拒付葫芦籽款,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原告逐于2017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付葫芦籽款8960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法官通过耐心的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农副产品回收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葫芦籽款8960元。

  法官表示:回收合同是回收方经过对方种植实地考察认证,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新品种种植回收的协议,签订回收协议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