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是某市场个体经营户,12月12日下午5点左右,郑某酒后来到同为该市场经营户孙某的卖肉摊位前与孙某闲聊并给孙某递香烟,遭到孙某拒绝。于是郑某随手从身旁李某肉品摊位上抓起一把单刃刀捅向孙某的腹部。继而双方撕扯,在此间郑某又拿起孙某摊位的一把单刃刀再次捅刺孙某的腹部。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周边经营户向警方报案,接警赶到的民警在医院将郑某抓获,郑某如实供述案发经过。12月15日,法医对被害人孙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论证为孙某因外伤致肠管多处破裂,结论为:孙某所受损失属重伤。次年2月1日,被害人孙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认为与郑某系多年朋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付款,建议司法机关对郑某免除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和单位安全与利益,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就本案来说,郑某酒后因琐事滋事,持刀捅刺被害人至其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了自首、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在案发后郑某能随被害人同去医院救治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达成并履行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的过程均进行了考虑。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对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的发生,也反应了另外一个法律视角,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所以,任何人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告司法机关。本案中“周边经营户”及时报警正是很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激情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在强烈激情的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属于感性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极度的后悔,而这些犯罪往往是行为人爆发式的、强烈的情绪状态下实施的,其犯罪过程具有时间短暂、迅猛激烈、难以控制的特点,多出现在熟人之间。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郑某酒后向朋友孙某递烟未接,在神志欠缺理智的判断下,造成主观心理上失衡,一时冲动行凶伤人,具备犯罪过程短暂猛烈,情绪难以控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特点,事后又积极赔礼道歉,认罪悔罪。
从刑法研究中来看激情犯罪一般没有预谋的过程,容易得到社会的谅解,同时人在暴怒、冲动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其认知能力、理智性和自我控制能力都相对减弱,这也成为激情犯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由,属于间接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