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追讨欠款,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欠款人,并对欠款人使用暴力。近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被告人高某、王某、宋某和杜某因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高某的朋友杜某和王某给卢某做担保向高某借款一万元,借完当日卢某拿上借款去将钱全部输掉。11月19日,当高某电话催要欠款时卢某却否认曾向其借钱。20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王某、杜某以索取债务为由,将被害人卢某带至被告人宋某的住处,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逼迫其联系家人还钱。19时许,被告人高某、王某等人带卢某找其姐姐要钱未果返回被告人宋某处,被害人卢某的家人遂报案,民警将四被告人抓获,并解救卢某。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宋某和杜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判处,高某、宋某、王某拘役五个月,杜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与本案不符,于法无据,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