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遗产继承案件中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可以一并处理?
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蒋中秋  发布时间:2018-02-26 10:13:4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朱某与余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朱某与其前妻生育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四位子女。朱某与余某婚后购买楼房一套。2011年3月2日,朱某因病去世。朱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朱某的父母均先于朱某去世。余某与四位子女对楼房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庭审中,余某主张一并分割朱某生前所在单位应向朱亲属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则认为丧葬费、抚恤金与继承案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同意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争议焦点】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以一并处理?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与遗产继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庭审中原告亦不同意一并处理,本案不予以处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法官评析】

  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观点一: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虽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但与遗产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一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案处理,如庭审中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观点二: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继承案中对抚恤金、丧葬费应当一并处理。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问题,因抚恤金的发放的意义主要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的近亲属,在处理时应考虑各分配主体的年龄、劳动能力及被扶养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规定,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二者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其性质上属于共有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遗产的继承与丧葬费、抚恤金的共有,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可分性。是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对于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抚恤金、丧葬费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诉讼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一并处理。但如涉诉的一方当事不同意将抚恤金、丧葬费并入继承案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条,继承案件中不应一并审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