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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欠条被识破 证据不足原告撤诉
作者:木垒县人民法院 哈尼马特  发布时间:2018-01-31 11:59: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陈某诉称2014年6月,沙某向其借款1.8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与沙某协商还款事宜未果,遂将沙某诉至法院。

  法庭调查中,被告沙某承认在2014年向陈某借过1万元,而非1.8万元,因无力偿还被陈某诉至法院,但这笔借款已于2016年经法院执行后向原告偿还完毕,当时未将该欠条收回。法庭上沙某发现借条中本金1.0万元已被改成了1.8万元,沙某遂申请对借条中数字“0”是否被改成“8”进行鉴定。

  真相究竟如何?双方争执不下,各有说法。面对被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原告自觉理亏,便主动找到承办法官,承认借条中借款数额自己改动过,多出的0.8万元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高某私自向陈某借的钱,他便将这笔借款加在了被告的借条原件上。

  承办法官遂向原告释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私自篡改借条内容,光凭单方陈述法庭难以采信,而且伪造证据也将承担法律责任。经法庭教育,原告陈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遂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对担保人高某欠自己的钱,陈某称将另案起诉。

  法官提醒:在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上,债权人不可自行添加或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需经双方同意,由债务人签字认可。否则,不利后果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刘运琦